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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人民法院 叶县消费者协会印发《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 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3 11:41:18



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矛盾,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增强消费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合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消费者协会印发《关于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纠纷。

二、对接平台

2.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作为消费者诉调对接工作平台,承办消协和人民法院涉及消费领域的民事案件中的调解工作。

3.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命名为“叶县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

4.叶县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的筹建、人民调解员的推荐、考核工作以及工作场所提供由叶县消协负责;叶县人民法院负责制度建设、流程设计、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等工作。

5.叶县人民法院会同叶县消协,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解决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所需的补贴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消费纠纷调解的补贴标准。可根据调解成功的案件数量等标准,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予以补贴,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消费纠纷调解工作持续发展。

三、对接流程

6.消费者协会主导的调解

消费者权益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协会应引导当事人向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申请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需在《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收到申请后,应于7日内作出调解意见书。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均签字(盖章)确认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向消费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诉前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立案申请前,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派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当事人需填写《诉前委派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建议书》并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将《叶县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附件 1)和相关材料移交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应自收到人民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调解结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消费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一方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 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8.联合调解

消费者协会主导调解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民法院进行联合调解,并由消费者协会出具《叶县消费者协会邀请函》(附件 3)。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参加联合调解的法官,并将指派法官名单告知消费者协会。

9.诉中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审理的需要,委托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并由人民法院出具《叶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附件 2),当事人需填写《诉中委托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在 3日内将《叶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案件资料移交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应自收到人民法院移送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调解结论,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的,应终止调解,出具《终止调解书》(附件 4),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卷宗及调解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报告后恢复审理。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

经叶县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四、调解协议书载明事项

10.调解协议书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调解员签名之日起生效。

五、司法确认

11.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入案件笔录。当事人没有提出撤回申请,但明确表示不同意司法确认的,或者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拒收司法确认文书的,均应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确认程序。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文书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13.人民法院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依法适用诉前调确文号的,不收取费用;适用诉前调书文号的,诉讼费减半收取。

六、保障机制

14.人民法院、消费者协会每年召开一次诉调衔接工作联席会,就重要案件情况、工作动态等相互进行通报。总结当年工作并评选优秀调解员。对于当选为优秀调解员的,由叶县人民法院、叶县消费者协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15、人民法院定期开展业务交流会,邀请优秀的消费者协会调解员和法官交流经验,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能力。

16.对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将本着及时联系,充分沟通加强协商的原则,认真研究,及时解决。

1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叶县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函/upload/file/20230607/20230607114046_40897.docx

   2.叶县人民法院委托调解函/upload/file/20230607/20230607114054_31476.docx

   3.叶县消费者协会邀请函/upload/file/20230607/20230607114102_24614.docx

   4.终止调解书/upload/file/20230607/20230607114110_55069.docx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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