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工具的发展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必须谨慎小心,防止事故的发生。否则,不仅受害人受到了伤害,肇事司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受到刑罚处罚。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考虑到被告人郑某在事故发生后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9月27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驾驶豫D61202号陕汽牌重型厢式货车沿省道20103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叶邑镇某路口时,由于避让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陈某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翻与陈某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使陈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郑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向交警投案。经叶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