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之间因同居生子、析产引起的纠纷。
原告张某与被告盛某于1990年7月8日登记结婚,1991年农历4月28日生一女,取名盛某某。后因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1996年11月14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离婚。离婚后原告为了方便照顾女儿,继续与被告同居生活。1999年农历8月11日生一子,取名盛xx。后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再起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生子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平均分割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叶县法院受理后,该案承办法官从原被告双方的儿子盛xx为着手点,从情理法理多维度做当事人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原、被告非婚生子盛x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 原、被告共同财产楼房一套双方自愿赠予其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