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原告司某与被告邵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司某将位于叶县绿地广场南排的三间门面房及二楼的四室两厅房屋一套出租给邵某,租期8年。2012年8月份,司某通知邵某不再对外出租。协议到期后,邵某以司某曾口头承诺过让自己再续租2年为由,不同意终止双方的租赁关系,为此,司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叶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按照租赁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协议到期后,原告司某要求被告邵某返还所租房屋、不再续租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某主张原告司某曾口头承诺协议到期后再让其租赁2年的事实,其有责任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现邵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司某也不认可。为此,法院判决被告邵某将所租房屋返还给原告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