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共同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攀升,共同犯罪的法律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已进入深水区。现就实务中经常涉及的几个“无法查明”问题做以下阐述:
一、概念界定
所谓共同正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所以也称共同实行犯。
二、责任原则
目前我国对于共同正犯的责任认定,在实践中倾向于新理论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共同正犯中的一人仅实施了一部分行为,而其他人实施了全部实行行为,则前者仍需对行为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如,甲、乙共同杀害丙,二人同时开枪,即使只是甲的子弹造成丙死亡,乙也需承担杀人既遂的责任。
三、几种容易混淆的“无法查明”情形
(1)共同正犯,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同时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即使无法查明是谁一枪致命,也无需查明,甲、乙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2)同时犯,无法查明,都未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各自开枪,丙死亡。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是谁打的。由于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需单独定罪。首先,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次是否成立犯罪既遂,这就要求证明甲、乙的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然而无法查名,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只能各自都定杀人罪未遂,否则就可能冤枉其中一人。
(3)同时犯,能够查明,都既遂
例如:甲、乙都想杀丙,没有共谋,同时犯,各自向丙的同一水杯投放毒药,丙一口喝了,中毒死亡。事后查明,甲、乙各投毒50%致死量的毒药,对死亡各起一半作用。根据重叠的因果关系,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因此对甲、乙分别定故意杀人既遂。
(4)共同过失,无法查明,都无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简单来说,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能各自单独定罪。而过失犯罪的成立需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这就要求过失行为和实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无法证明这一点,只有过失行为就不成立犯罪。试举一例:甲、乙各开一枪,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有实害结果的产生。由于无法查明丙的死亡是谁造成的,因此甲、乙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只能无罪处理。
上述案例的处理结果实属无奈之举,但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例如,南方谋省发生的真实案例。两人在自己院内用自制的气枪练习枪法,二人分别开枪,都未击中目标,而此时有一行人从墙外路过,流弹击中其头部,致其当场死亡,案件审理中,由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二人以上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感受,该案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二被告予以处罚。这样的折中不免有些尴尬,也很难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共同犯罪呈现出多发、复杂的发展趋势,不断挑战着我国法律现状以及司法工作者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要准确界定,必须在扎实掌握相关理论的同时,结合具体案例,立足客观,把握细节,具体分析,充分论证,当然要规范地实现罪刑相适应更寄托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