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8820元。
2012年,原告孙某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小卖部内,购买大红皮雷子炮(开门红)若干,燃放时,鞭炮突然在被告手中瞬间爆炸,致使原告孙某的右手被炸伤,当即被送往平顶山152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10054.91元。
庭审中该院查明:原告1996年7月8日出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王某经营的小卖部有营业执照,经营者为王某,但无经营鞭炮的许可证,且当时经营的大红皮雷子炮(开门红)系无产地、无商标、无合格证的“三无”产品。
叶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因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销售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鞭炮系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国家严格禁止无特种经营许可证而销售鞭炮的行为,被告王某在无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销售明知无产地、无商标、无合格证的“三无”鞭炮,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在主观方面具有明显的过错责任。原告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据其智力能力应当意识到鞭炮系易燃易爆的危险品,然原告仍购买,故应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以被告承担70%为宜,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