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体报道称山东泰安一位16岁的女孩小丽因长的漂亮近期被邀给朋友做伴娘,十几名男子闹伴娘,小丽被推倒在床上,被人扒光衣服并遭猥亵。当时,朋友不但没有阻止,事后还几次推脱,导致小丽精神几近崩溃。
或许很多地方都存在着“闹伴娘”这样的风俗习惯,或许很多人对于这种情形早已习以为常,或许很多人还会辩解称“闹者”往往并无恶意。但,有谁站是在“被闹者”的位置,哪怕是站在一个理性、中立的角度看待闹伴娘这样一种风俗呢?
我相信,如若他人可以设身处地,或者哪怕仅仅只是放弃那种“事不关己、我看热闹”的看客心态,去思考这个问题,就会明白,这是一种需要被我们摒弃的低趣味的恶习俗。这种恶习俗正以传统风俗习惯为幌子不断伤害着他人的心灵。作为恶习俗的闹伴娘之风可休矣!
这种恶习俗一方面是以风俗习惯为幌子来美化某些人龌龊内心的流氓行为;另一方面,这种行为同样也是对我国法律的无视与践踏。
道德,作为一种可以在最广领域约束人心的规范,在婚姻习俗方面同样应发挥其引人向善的作用。笔者相信任何人都会认为,将他人推倒在床上扒光衣服并实施猥亵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每一个人也都会反对这样一种行为。但为什么当这些发生在婚礼中时,几乎所有人都选择了习以为常的熟视无睹?难道,婚礼这个背景的存在就可以将不道德的行为变得道德起来吗?
当然不是也不应当是这样的,任何情境都不可能成为一个人实施不道德行为的理由。闹伴娘的习俗不过是被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当做实施不道德,乃至流氓行为的幌子。其实,婚姻习俗追求的目标是融洽宾客关系、营造喜庆热闹的氛围。而不时报道的因闹伴娘而引发的事件,无不在证明这种风气不但没有添喜庆,反而给当事人添堵了,无不在昭示着“闹伴娘”这种习俗与婚姻习俗追求目标的南辕北辙。闹伴娘之风可休矣!
法律,作为生活在社会上的所有人都应该遵守和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同样对于那些过分“闹伴娘”这种行为作出着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对于过分的聚众“闹伴娘”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且这种猥亵与侮辱往往是聚众或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难道婚姻习俗这个借口,就可以成为阻挡法律实施的是由吗?就可以阻止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作出评价?
当然不可以。那些以婚姻习俗为幌子的“闹者”应当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在触犯着刑律。同时,也更希望公安机关同样不要囿于旧思想、旧传统的桎梏,以至于使其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无所作为。在众多因闹伴娘引发的事件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介入调查,发挥法律的评价行为、引导行为的功能,促使社会错误心理的祛除。
或许,有人会说:“你怎么知道那些闹的人都居心叵测?都道德败坏呢?”是的,笔者当然不能肯定。或者其中有人囿于传统思想而主观上认为自己并不是在实施什么猥亵、侮辱行为,但殊不知,他的行为已经是道德乃至法律层面考量的猥亵、侮辱行为,已经在伤害着他人的心灵。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我们必须保障“被闹者”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这种保障,就需要我们祛除恶习俗。婚俗中同样需要坚守精神文明,那些过于恶趣味的婚俗,伤害“被闹者”的习俗不要也罢。闹伴娘之风可休矣!
对于闹伴娘这种恶习俗的祛除,需要民众们明白任何习俗都不能成为实施不道德、乃至违法犯罪行为的幌子。道德与法律应当发挥其在引导人的行为方面的巨大作用。对于那些以“闹伴娘”为名,对伴娘实施猥亵、侮辱的行为,我们必须对此加以道德上的批判,而非习以为常的熟视无睹。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法律同样需对此作出法律评价,决不能因恶习俗的存在而无所作为。我们应积极发挥道德与法律在评价、引导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不到消除社会中的恶习俗,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总之,闹伴娘之风可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