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司机本应互相礼让。但骑摩托车带着妻子的被告人杨某在行驶过程中与同时经过的公交车因抢道而发生了口角,并因此而引发了打斗,实属不该。2013年9月29日,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
2012年10月11日下午两三点钟,在叶县昆阳大道商城西门北边,驾驶摩托车的杨某夫妇与驾驶公交车的虎某因通行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撕打,虎某和其姐姐李某被杨某等人打伤。后经鉴定,虎某构成轻伤,李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