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但其刑满释放不足两年,却再次与王乙相约,多次在深夜驾车实施盗窃行为,致使多家超市收到损害。10月13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王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以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供犯罪所用的黑色解放牌新赛宝越野车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甲伙同王乙二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一汽解放新赛宝越野车,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叶县遵化店镇某超市实施盗窃,利用破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超市内百元现金1700元和零钱400多元和烟、酒等物品,后经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烟酒价值人民币34559元整。
2012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二被告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一汽解放新赛宝越野车,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叶县遵化店镇另一超市门口药死两条狗,准备撬门进入超市室内实施盗窃时,发现一辆楼板车停在门口,开着车灯,无法过去撬门,后将一条药死的狗带至车上离开,后经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只狗价值人民币300元整。
2012年12月14日凌晨,二被告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一汽解放新赛宝越野车,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平顶山市小营村某超市实施盗窃,利用破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超市内现金1元和酒、饮料等物品,后经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烟、酒、饮料共计价值人民币810元整。
2012年12月26日凌晨,二被告人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一汽解放新赛宝越野车,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叶县叶廉路某超市实施盗窃,利用破锁入室的方式,盗走超市内现金100余元及烟、酒、肉、核桃、饮料等物品,后经叶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烟、酒、饮料共计价值人民币2968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当庭认罪,其家属积极退还涉案赃款,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