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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 顺利执结一起返还财产案

  发布时间:2013-10-11 16:36:16



当事人高高兴兴将车开回了家

    一直以来,叶县法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案件执行中的督促作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执行,见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公开、公证,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为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0月11日,叶县法院执行局在人大代表见证下顺利执结一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刘某家住舞阳县章华乡与被告郭某家住叶县水寨乡双方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经两审终审,法院判决被告郭某返还原告刘某山东产农用三轮车一辆。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郭某迟迟不履行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郭宏伟在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原、被告原是姻亲,郭某借用刘某的农用三轮车使用,后双方子女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子女离婚后刘某即起诉要求郭某返还借用的三轮车(原价18500元),郭某以其女儿离婚期间被打伤看病已将该三轮车处理为由不同意返还。双方两场官司下来,积聚了很深的矛盾。

    为此,执行法官多次赴被告郭某家中执行,耐心向其释法明理,未发现该三轮车,要求其自觉交付车辆。被执行人仍执行迷不悟,拒不返还。执行法官经合议后,报院长批准,决定对郭某司法拘留,为防止被执行人亲属阻拦或抗拒,在村里造成不良影响,执行局请两名乡人大代表和村委干部一同到被执行人家中,见证执行。当村委干部向被执行人郭某说明今天法院要对他司法拘留,并请人大代表参与见证时,郭某怕丢人,当即表示愿意交付三轮车,希望不要拘留他,因郭某同意履行判决义务,有悔过表现,执行法官没有对郭某实施拘留,郭某也主动将隐藏在别家的三轮车开到法院,10月10日,执行法官将被郭某借用两年多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了申请人刘某。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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