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因终止协议造成的损失亦需要证据。
2012年10月2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某小区1 #楼主体工程中的钢筋制作、绑扎和模板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该承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又签订了一份解除承包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自被告将民工工资11万元支付完毕后,双方签订的协议终结。现原告以被告擅自终止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因终止协议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叶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签订的协议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终止协议造成的误工费,无证据证明,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