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同为叶县某村村民,且双方系儿女亲家关系。两家人本应和睦相处,但因儿女婚姻问题,二人却大打出手,双方均受伤。9月24日,叶县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同为叶县某村村民,且双方系儿女亲家关系,因儿女婚姻问题,2012年7月17日7时许,双方在被告人赵某家门前发生纠纷,双方打架的过程中,王某被赵某用菜刀砍伤头部。2012年3月22日,赵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4月23日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2013年5月23日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王某头部损伤属轻伤(轻度)。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经过。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赵某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9000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已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赵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后投案,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该案又属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