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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交叉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3-09-26 16:35:38


    随着社会经济关系演变的日益繁复以及行政权行使领域的不断拓展,实践中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呈上升趋势,据权威部门统计,民事审判部门尚不明显,在行政审判部门,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将近占了其受理案件总数的一半。但是,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我国现有法制体系中,只有《民事诉讼法》第1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等原则性规定,理论上的探讨也没有统一的看法,司法实践上的操作更是存在诸多分歧,造成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案件久拖不决、判决结果相互矛盾、判决错误等情形,产生了极其不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高发领域    

    所谓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是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因在法律事实相互联系,在处理上分为因果或者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的案件。近几年来,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呈逐年增长的势头,这是现代社会行政权扩张、民法与行政法相互渗透的必然结果。民事行政争议交叉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  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高发领域有以下几种:

    1、房屋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对人提供的登记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如果登记机关对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登记,相对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就属于行政争议,相对人提起诉讼的,应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申请产权登记,但几个相对人之间或第三人对被登记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该民事纠纷尚未处理,登记机关就为申请登记的相对人登记。其他的房屋共有相对人或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权属登记的,就引发了登记房屋的权属争议,该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具有关联性,从而导致民事与行政案件交叉问题。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为承包方颁发证书,颁发证书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如第三人对行政机关的发证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即要提供其发证行为合法的依据。但现实是发证的机关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时只是形式审查,不能实质审查合同效力,故此类争议亦是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农村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以对方侵犯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对方在法庭抗辩时以其宅基证的取得违法进行抗辩,并提出对其宅基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引发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相邻关系纠纷与此类同。民事诉讼因其解决的实体侵权问题,而权属证明在侵权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诉讼的成败输赢,此类诉讼是大量存在的,并且具有非常强的对抗性。

    二、不同法院对于关联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关联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1、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的做法。这种实践做法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的,即:如果是不涉及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适用的“事实性附属问题”或“证据性行政附属问题”,则可以成为民事争讼质疑的对象;对于不具有困难性的附属问题,人民法院只要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即可。也就是说,如果附属问题并不困难,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保证其公正审理,同时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例如,《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 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审查公证证明的合法性,在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时,可以不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另外,在这种实践做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认定。因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对这类行政行为的审查比较容易,普通人依一般法律知识即可判断其违法性,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应当具有判断的能力。

    其忽略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特有的程序与技术要求,往往难以保障民事司法判断的正确性。如果民事诉讼也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将被混为一  按照以上证据审查的做法,虽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但因谈。并且,目前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属非常专业化的问题,有时甚至涉及政策考量。因此,过分强调诉讼制度的共性而忽略其特性的证据审查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2、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在诉讼中涉及到关联争议时,采取行政优先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先解决行政争议,待行政案件审理完毕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结果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做法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会影响诉讼的审判效率,使当事人往返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既导致重复诉讼,又浪费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正是对目前这种先行政后民事的低效率处理方式的不满,才激起了理论界对行政附带民事审理方式的广泛讨论,也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将行政裁决中的民事、行政关联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予以一并审理的尝试。

    3、行政附带民事的处理方法。行政附带民事是指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了若干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但又具有一定关联性的诉讼请求,法院将这些不同诉讼请求并案处理的情况。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院在审查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附带解决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民事争议的活动。由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制度设计,因此,现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尚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可以一并审理

    笔者认为在是实践中涉及行民交叉案件,为了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裁判,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提高诉讼效率,不应再坚守行政审判庭只审理行政案件,民事审判庭只审理民事案件的传统,可以把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一并审理。由一个审判庭分别按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同时审理两个行民交叉案件,按照谁为前提谁优先的原则,优先审理前提性案件,中止另一案件,待前提性案件裁判并生效后,恢复审理另一案件,先后作出两个判决。一并审理不是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而是一个审判庭同时审理两个都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民交叉案件。

    总之,完善相应的行政、民事法规范,是构建行政民事争议交叉案件合并审理机制的前提。所以,在响应中央、中央政法委及最高院要求进行全面司法改革的今天,努力完善行政、民事诉讼的立法及其创新理论与机制,整合资源,完善程序,实现个案正义,明确规定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弥补立法规范调整的缺漏和滞后,以推进行政民事诉讼的最有效衡量解决,均具有划时代的影响!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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