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叶县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的复杂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原告库某与被告马某和内黄县某物流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两审终审,法院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库某经济损失192649.68元,物流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马某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库某向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干警受理此案后,了解到原告库某因交通事故已截去双肢,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后续的治疗费用,康复费用。而被告马某家居住在安阳市内黄县二安乡小槐林村,仍在跑运输。执行干警两次赴内黄县寻找都无功而返,而第二被执行人内黄县物流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执行干警并未因眼前的一点挫折而磨灭士气,经过多方查找,2013年9月16日终于调查到被告马某长期将跑运输的货车停放在安阳某一停车厂内,得到这一确切信息后叶县法院执行局组织干警前往安阳市查控该车辆,考虑到去异地执行,案情复杂法院即向县人大领导报告并邀请两位县人大代表一同前去。上午10时,执行干警赶到安阳某停车场,发现被执行人马某的货车立即实施查封,在查封过程中,不了解情况的围观者从中阻饶,一位卖轮胎者说马某赊欠他六只轮胎钱,要卸下货车轮胎,两位人大代表向围观群众阐明法律,有问题依法解决,任何人不得干扰法院执行。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经过反复释法,最终将被执行人的货车查封于停车场内,交由停车场复杂看管。二被执行人同意与申请人协商赔偿,车辆被查封的第二天,在执行干警的协调下,经过多次协商,原告库某与被告马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内黄县某物流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库某赔偿款17万元,申请人库某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17万执行款在9月24日全部支付到位。
见证执行的人大代表在感叹“执行难”之余,也表示将 更多的关注法院执行工作,为法院的执行工作献上一份社会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