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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伤 双方按比例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25 08:53:28


    近日,叶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李某承担70%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2213元。

    2011年10月,被告黄某雇佣李某驾驶拖拉机在耕耙其村西地时,由于拖拉机旋耕耙刀松动,被告黄某让原告李某下车换刀片时,拖拉机启动将原告右臂卷入耙内,造成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前臂断伤、下唇及下颌撕裂伤、肩胛骨粉碎骨折、右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已构成7级伤残。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驾驶拖拉机耙地时,耙刀松动,被告指使原告下车换刀片,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构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法律关系。由于原、被告双方均系成年人,其行为均能预见到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而不中止自己的行为,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致使原告受伤,被告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70%为宜,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2213元。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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