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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有隐患 致人伤害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3-09-10 17:24:07


    将学校足球栏横杠当做单杠倒翻时,却发生了严重事故。近日,叶县法院判决被告某县职教中心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402225元。

    原告高某系被告某县职教中心的学生,2011年5月8日下午,该校老师要求集合,在做跳高、跳远体能训练自由活动的高某途径摆放于操场中的足球栏时,跃上足球栏的横杠,当做单杠倒翻时,足球栏倒地,高某身体压在足球栏横杠上,足球栏横杠顶住高某腰部,造成高某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附件及刺突骨折、腰2椎体滑落、骨性椎管压闭。后高某被送往中平能化集团总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152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高某已构成二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护理依赖。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某已年满18周岁,作为成年人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是由于自己的疏忽,未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作为教育管理单位,并未对教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存在的安全隐患,从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未对足球栏进行安全固定,导致足球栏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该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考虑到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以双方各分担50%为宜,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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