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离婚时未分割责任田 后土地被征补偿亦有份

  发布时间:2013-09-10 17:19:42


    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叶县遵化店镇张楼村东赵组支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36130元。

    冯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两个女儿,一家四口共有责任田2.42亩。1998年,冯某与赵某离婚,但当时并未对其责任田进行分割。2012年6月份,河南省天固桩基有限公司征用了该片责任田,并给予72260元土地补偿款,在叶县遵化店镇张楼村东赵组处存放。赵某于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二女儿也于2010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冯某及其二女儿诉至叶县法院要求叶县遵化店镇张楼村东赵组支付72260元的土地补偿款。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家分得责任田后,便具有对该责任田的管理、耕种和收益的权利,现原告家的部分责任田被征用,征用后的土地补偿款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现村组均认为原告家土地补偿款计72260元,该土地补偿款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归原告家庭成员所有。原告冯某与赵某离婚时并未对该责任田进行分配,现被征用的土地并不能证明是征用某一个人的土地,故该土地补偿款应按四人均分,即二原告可分得1/2补偿款,遂做出了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