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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反映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经济损失追回难

  发布时间:2013-09-10 10:11:52


    今年来,该院共受理盗窃类案件25起,其中,14起案件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未追回,占全部盗窃案件的56%。被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导致犯罪在得到控制的同时,也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损失严重的甚至会连年上访。该院分析认为造成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经济损失难追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责令退赔难以落实。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在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将盗取财物挥霍一空,导致案件处理过程中无法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实践中,刑事判决书往往仅是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并不对责令退赔进行说明,从而使犯罪分子得到刑罚后,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二是被害人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为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盗窃案件中,仅是犯罪分子窃取了被害人的财物,并未造成人身伤害与财物毁坏,进而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通常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删除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规定。原因是认为经过追缴与退赔后,被害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只会获得无执行可能的空判,既增加当事人诉累,又影响裁判权威,影响案结事了。但这样的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弥补。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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