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本身就不允许,更何况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面对,但马某无证驾车肇事后竟然用脚把受害人踢开,之后驾车逃离了现场。最终公安部门发布悬赏公告,并最终将马某抓获。9月8日,叶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马超飞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3月14日7时,被告人马某驾驶一辆套牌桑塔纳2000型轿车沿昆阳大道自北向南行驶,在超越前车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郭某驾驶的金泰美牌电动三轮车及姚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电动三轮车失控后,又与停放在道路西侧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姚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马某驾车逃逸。经叶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