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叶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658.16元。
2010年12月23日晚11点钟左右,原告梁某因左侧肢体无力入住被告内六科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少量),被告给予降颅压、调节血压、营养等对症治疗。次日早上,原告病情突然加重,便立即转院治疗。后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在住院期间,被告院方存在强调绝对卧床休息和观察生命体征及瞳孔变化尚显不足,可作为疾病发展的加重因素之一(建议参与度10%-15%左右)。经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梁某构成三级伤残,存在部分护理依赖。
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某因左侧肢体无力入住被告内六科治疗,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少量)后给予一级护理、吸氧、并给予脑保护、防溃疡等虽符合原则,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强调绝对卧床休息和观察生命体征及瞳孔变化尚显不足,致使原告于住院次日晨再发脑出血并破人脑室,对此疾病发展的加重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按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其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15%为宜,遂做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