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叶县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相邻权纠纷案件。
原告高某的承包地位于许平南高速公路引线道路的南侧,但是,被告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该引线道路的南侧(即比邻原告高某承包地的北侧)没有修排水通道,2012年7月遇上了连日的大雨,雨水便全部排入原告所承包土地内,致使土地内大量积水,导致原告种植的农作物被淹数日后逐渐干枯死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许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产权人和管理、维护人,未按照规定修排水的通道,最终导致原告种植的农作物枯萎死亡,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天下大雨属自然现象,原告亦没有采取措施将围墙打通,及时将积水排出,故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