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业务不断拓展,使得人民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遇到了许多问题,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叶县法院在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实践中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账户线索不明确。执行法官根据其提供的财产线索到银行调查后发现,有的根本没有开户,有的开了户又无余额,也有的虽然开过户但早已销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存款线索调查后发现存款已转走,或者其提供的开户银行错误,待执行法官核实到真正的开户银行时财产早已被转走。
二、银行工作人员协助查询不力。有些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出于地方保护或其他目的,不给法院提供真实情况;有的银行在接到法院的协助查询通知书后转移当事人的存款;有的银行则先收当事人所欠银行的贷款及利息,然后才给法院填写回执;有的银行没有设立专门查询窗口,也没有把此项工作列为银行员工绩效管理考评之中,导致法院财产调查工作陷入被动境地。
三、企业账户调查权限集中查询周期长。企业账户调查权限集中,人民银行不对基层法院开设公司企业集中查询业务,所有公司、企业查询均通过中院上报高院后统一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询周期长,上报查询单至收到查询结果要一个月时间左右,由于查询时间周期较长,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执行。
为了使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顺利进行,较好的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缓解执行难。该院认为:
一是申请执行人要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及时准确提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以便法院及时更好地到银行查询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是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人员接待和协助法院工作。除专门接待人员外,银行的其他人员不得审查、过问法院要查询的当事人存款的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之间也不得将法院要求协助的情况向无关的人串通。
三是人民法院应加强与银行的沟通,与银行共同探讨打击“老赖行为”,促使银行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协助工作,不能以种种借口拖延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