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法律语境下的网络谣言

  发布时间:2013-09-02 22:38:12


    8月26日晚,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发现百度“清河吧”网名为“宁05021”的网友发布消息称:“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警方随后确定该信息为谣言,8月28日,违法人员赵某被行政拘留。

    也许,很多人看到上述新闻时会下意识地想:“这不是谣言吧?”但很抱歉,这不是谣言,这是经官方媒体证实了的事实。是的,请慎用疑问句。9月1日晚22:32分,邢台新闻快报栏目官方微博还在称“俗话说祸从口出。我们相信一些网络谣言传播者在看守所待过之后肯定能深刻理解这句话了吧”。 是的,我们当然可以看到警方打击网络谣言的努力,网络谣言确实也有打击的必要。但当我看到上述新闻之时,涌上心头的却是我曾经的担忧。事情也许还是朝着我所担忧的方向发展了,打击网络谣言似乎终于奔着成为一场运动的方向发展了。在运动式的打击网络谣言的风暴中,一切似乎都是那么的理所当然。

    运动,在一些人看来是多么美好的一个词汇,可我却总忧心忡忡。诚然,网络谣言以其巨大的迷惑性,除了引发社会恐慌、扰乱社会秩序,还有可能对特定群体或者特定行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其不仅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还会破坏政府公信力,损害政府的形象,已然成为互联网世界里的“毒瘤”。最近一段时间,公安机关的雷厉风行严厉打击了利用网络进行有组织地制造、传播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地净化了网络空间,保护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但正如人民网人民微评担忧的那样:“整治谣言是一件利网利民的好事,要警惕一些地方混淆概念,突破法律边界造成‘捕谣大赛’,防止谣言定性的随意化与打击范围的扩大化。”是的,我们必须明白需要打击的应是法律语境之下的网络谣言,而非一切不实的网络信息。

在日常语境下,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上述日常语境下的网络谣言当然地定义为法律语境之下的网络谣言呢?

    当然不可以。法律语境中的网络谣言,应是专指发布者或传播者怀有特定意图而进行加工甚至创造或明知为虚假仍进行传播的事情或情况,而非不考虑任何其它情况的虚假事实。我们应当也必须对法律语境下的网络谣言进行认真的思考与严格的限定。

    如,网民甲因私人恩怨在网络上报复性地恶意捏造某政府官员贪污、渎职等虚假消息并在微博平台进行传播,网民乙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本着对热点事件以及官员贪污、渎职现象的关注进行了转发。在此种情况下,网民甲的行为构成法律语境下的网络谣言是毫无疑问的,理应对其进行严厉打击。此时,网民乙同样参与了虚假消息的传播,但笔者认为,网民乙并无传播虚假消息的恶意。其并未怀有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亦不是不知所谓的糊涂心态,如若对其进行扩大打击,无疑将会损害群众参与公众生活与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

    且由于群众在行使其对于政府以及政府官员的监督权时总处于弱势地位,几乎不可能完全真正的查明全部事实。在这样的情况下,群众基于其所知的一部分事实就有可能产生一种对于全部事实的误判。但,我们不能因为群众无法查明全部事实就不让其通过网络发声,进而阻止其监督权的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群众即使基于一定的事实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将该错误认识进行传播,但由于其并无虚构事实的故意,因此不适宜也不应当以法律的手段对其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毫无恶意的行为给予惩罚。

在当前形势之下,政府打击网络谣言绝非打击网络上的一切不实信息,而只是为了打击别有用心的希望通过网络谣言来破坏社会建设的行为。如果将打击范围进行无端的扩大,必然使网络上人人自危,不敢勇敢的发出自己的声音。我们必须明白国家加强对于网络谣言的打击力度仅仅是针对法律语境下的网络谣言,只是为了防止个别怀有不良企图的人以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为名,进行网络谣言的制造与传播,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净化网络空间绝不意味着以损害群众在网络中的表达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权利去实现此一目的,更不意味着以法律的强力去实现网络发声的一致化。否则,必然将会使网络丧失其在推动政治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因此,对日常语境下的网络谣言与法律语境下的网络谣言进行严格的区分显得尤为重要与必要。法律语境下的网络谣言损害了社会正义,败坏了社会风气,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颠覆了主流价值观,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的打击。但我们又必须将此种打击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而不能为了一定社会目的的实现而进行扩大打击。我们相信法治中国绝非因言获罪的时代,面对舆论,社会各界更多的应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积极心态。我们必须是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的前提下对网络谣言实现不法企图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最后,与大家一起谨记8月30日21时49分广州公安官方微博的忠告:散布谣言的客观后果要足以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才能适用治安处罚法,而一些歪曲历史事实的谣言,不是现实的,没有扰乱公共秩序。子产不毁乡校。打击造谣要防扩大化,若人人噤若寒蝉,道路以目,显然是噩梦。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