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真是后悔啊,以后坚决记住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被告人徐某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懊悔不已,频频自责。日前,叶县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自刑法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为犯罪以来,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大大减少了,但是仍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最终难逃法网。2012年8月2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饮酒后驾驶轿车在叶县昆阳大道城关乡李寨路口倒车时,将被害人李国亮、娄付莲撞倒。经检验,被告人徐洪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
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