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法院执行局干警郭宏伟仅用10天时间,就化解了两起合同纠纷,被申请执行方心服口服,表示愿意履行两合同约定的款项,共计570212.13元,现已履行完毕。
2012年10月,原告樊某将被告平顶山市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分别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以及货物运输合同义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平顶山市某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偿还原告樊某工程款299227元,运输款270985.13元。两案款项共计570212.13元。
两判决生效后被告方迟迟不履行义务,原告樊某遂向叶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郭宏伟受理该两案后,认真梳理了案件情况,制定执行方案。随后,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向其负责人释法明理,告诉他作为国有企业更应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郭宏伟甚至一天跑去5趟进行协商,不料多次协商无果。郭宏伟果断向院领导说明情况,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下发报告财产令,并下发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万元。在法院及各方的不断施压下,被执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郭宏伟联系表示愿意履行570212.13元的执行款。
申请人樊某在领取执行款后,仍不敢相信眼前的事实,他对执行干警郭宏伟的办案能力表示由衷的佩服,并赞叹的说道:“这也太快了吧,法官,我真不知道该说什么,真是太谢谢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