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与其父王乙驾车外出,途径某收费站时,因拒交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双方均受伤获刑。
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甲与其父王乙,因事驾车外出,行至叶县某收费站,无故拒交交通过路费用,收费站三名工作人员遂与之争论,要求其交纳过路费,但王甲二人不仅不听劝说,反而动手打人,将收费站的三名工作人员打伤,并损坏收费站的设施,后经鉴定三被害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混乱中,收费站工作人员也动手殴打王甲二人,将二人打成轻伤。
随后,叶县人民检察院以王甲二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名收费站工作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先后向叶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与其父王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另案起诉的三名收费站工作人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决该三名工作人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