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叶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武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3月初的一天,90后被告人武某在叶县某村其朋友家做客时,趁其朋友不备,将一枚金吊坠盗走,经鉴定价值1258.82元。2013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武某再次在该朋友家玩耍时,趁其朋友哄孩子不在屋时,将一枚金戒指盗走,经鉴定价值1317.88元。案发后被盗的金吊坠和金戒指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
叶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武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全部退赃,且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