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意思是,君子喜欢正道得到的财物,不要不义之财。可家住叶县的杨某,却财迷心窍,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后,又盗窃他人财物,最终难逃法网,获刑十年。2013年6月26日,叶县法院以犯抢劫罪、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杨某是叶县一名普通的农民,平日里就游手好闲,不务正业。2004年8月9日凌晨3时许,杨某伙同孙某(已判)等四人,预谋后到叶县仙台镇崔王村,采取挖洞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的代销店,张某发现后,想要呼救,杨某便出言威胁张某,并对张某施暴,随后劫取现金700元及香烟、洗衣粉等物品。经物价鉴定所抢物品价值300元。同年10月20日晚,杨某又伙同孙某等人预谋后到叶县仙台镇陈庄村,撬门入室,盗走赵某家生猪一头及菜籽、棉花、花生、蜂蜜、自行车、首饰等物品。经物价评估鉴定所盗物品价值3105.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