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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 肇事司机终要自己买单

  发布时间:2013-06-21 15:07:27


    6月21日,叶县法院任店法庭审结一起首例保险公司向肇事司机追偿赔付款的案件。

    2010年5月3日,被告杨某持有的C4驾驶证,却驾驶须有B1驾驶证才能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上路,将受害人雷某撞伤,之后雷某将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该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受害人雷某各项损失共计86006.07元。

    保险公司向受害人雷某支付理赔款后,以被告杨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为由,将杨某起诉至法院,向其追偿其垫付赔偿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与其持有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最终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在赔付赔偿款后,有权要求向杨某追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6006.7元。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无证驾驶或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是一种对自己与他人生命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案件中,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要由自己买单。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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