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纠结

  发布时间:2013-06-13 16:58:12


    近日,叶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一桩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当事人诸多纠结得以成功化解。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将被告王某之父母的旧房拆除后翻建成新房,并加盖了东西配房,夫妻共同在承包地里栽种了果木,由于政府征地,对相应的耕地及附属物进行了补偿。期间,被告王某之母去世。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务琐事不断生气、吵架。2012年被告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不服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盖的房屋及征地补偿款涉及案外人权益不宜分割,让原告另行起诉,仅对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处理,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元。原告无奈又向叶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但仅提出对房屋和承包地上的附属物补偿款进行分割,而没有提出对承包地的分割。受理案件后,该院民二庭承办人接到案件后,仔细阅读卷宗材料,认为原告应先分家析产,才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于是通知原告做工作,但原告坚持自己的请求,承办人只好定开庭时间。可是,被告在开庭前也到法院称,原告应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要求法院做原告工作,让原告撤诉,要么追加第三人,承办人给被告明法释疑,但被告认为承办人是在偏向原告,尽管承办人再三解释,也无济于事,对承办人员的抵触情绪较大,承办人只好忍辱负重,坚持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双方因为言语的差错也险些打起来,原告又提出了对房屋的鉴定申请,承办人明知如果双方都不申请追加当事人,该鉴定结果出来,也是没有意义的鉴定,但申请鉴定又是当事人的权利,承办人又不能直接说不让原告申请鉴定,只好仍想方设法耐心做双方工作,抓住双方的矛盾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双方能摒弃前嫌,能够和解,但双方均提出了新的要求,除原来的请求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承包地,被告则要求原告给付儿子的抚养费,这让调解工作的难度增大,承办人只好采取多种措施,或面对面做工作,或电话里做工作,或通过代理人做工作,分析官司打下去的后果,但一切工作都没能打动双方。原告又崔促让鉴定程序往下进行。承办人员只有依法定程序将鉴定手续向有关部门移送,之后,承办人员也耐着性子,不再做双方工作。谁知双方当事人在协商选择鉴定机构的问题上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着案件法定程序的进行,双方对承办人的话好像也意识到些什么,突然有一天,原告给承办人打电话称,双方对所有问题已协商好,要求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协议。之后,原告撤回了起诉。使得这起按法律规定要打几场官司才能彻底解决的问题,在本案中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也不再有任何的顾虑和纠结,既节约了诉讼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情理、法理的有效结合,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