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财产保险等各类金融纠纷逐渐凸显,为规范经济发展秩序,保障金融司法环境,设立专业化的金融审判庭已成为一种趋势、一种实践的选择。
一、快审、快结是化解金融纠纷的基本要求。金融纠纷与家庭生活关系、社会生产关系密切相关,高效、高质地化解纠纷才能保障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挑选专业性强审判人员的组成金融合议庭,简化诉讼秩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结”已成为司法实践中解决金融纠纷的有效途径。
二、设立金融审判庭是能动司法的选择。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为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不断满足金融纠纷司法需求,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这需要法官意识到预防和化解金融纠纷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去协调解决,努力提升审判质效,而不是消极的为了司法而司法。金融审判庭的设立有助于他们发挥自身优势、运用专业知识有效应对金融法律关系复杂化、多元化的特点,做到既解决纠纷又有效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的双重效果。
三、构建长效、动态的金融纠纷化解机制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冲突。新时期,金融案件争议焦点及社会关系复杂化趋势明显,单纯依照法律形式解决已远不能应对社会对司法的需求。设立金融审判庭,创新金融审判工作思路,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组织、企业的协调沟通,形成多方参与的联动机制,打破审判单一化模式,注重个案的特殊性、利益的平衡性,妥善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金融司法改革下的一项创新之举,也是司法实践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