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型货车交通肇事案件,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11月17日上午,陈某驾驶豫D-71535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车沿省道2033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叶县常村乡蔡庄村路段时,在躲避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由被害人张某驾驶的豫D-KH233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自卸车侧翻,右侧大箱板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压住,所载沙子将小客车覆盖,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乘坐人汪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害方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损失,陈某亲属在家庭条件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款,赔偿被害方损失3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