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工地盗钢筋 怎能免牢狱

  发布时间:2013-05-27 09:48:21


    南水北调工程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的一项重要项目。在工程建设中,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向施工现场,盗窃工地存放的建材,其行为不仅干扰了工程顺利进行,也影响了当地的对外形象。叶县人民法院对此严厉打击,保证项目正常进行,对盗窃工地建材的刘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某多次到叶县常村乡的中国水电八局澧河渡槽项目部钢筋料场盗窃钢筋,获得赃款1000余元。中国水电八局澧河渡槽项目部发现料场钢筋多次被盗后,于2012年10月17日报至叶县公安局,叶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进行侦查,刘某已于同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刘建才,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常村乡孤山村坡里村一号,临近澧河渡槽项目部施工现场。因曾经在南水北调项目部做过工,知道料场里有废钢筋,故在晚上多次前往工地偷盗,盗窃行为多达十几次。所盗刚才钢材销给废品收购站和村民,经鉴定废旧钢材共计1570斤,价值1884元。

    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对其判处盗窃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