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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抢劫金项链 为定价值法官忙

  发布时间:2013-05-24 15:23:21


    5月23日下午,平顶山市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项链抢劫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叶县田庄乡岗马村北地对被害人林某实施抢劫,抢走黄金项链一条。案发后被告人的家人赔偿被害人损失7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发破案经过、被害人伤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但是在确定被抢物品价值时,没有被抢物品实物,也没有购买该项链的发票或能证明其价值的相关证据。而被告人供述的销赃商家也否认购买过该项链,另外也不排除被告人藏匿该项链或在他处销赃的嫌疑。所以确定被抢物品价值成了审理该案的重点,主审典法官多次催促检查机关、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结合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多次询问,前往其供述的销赃商店查询相关证据。被告人被办案法官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化,当庭悔罪,坦白被盗项链早在案发当天受害人追逐时不慎丢失,因为被抓获时害怕就说项链卖了,后来为了前后供述一致就一直说项链卖给了金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张某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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