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叶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充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成功地执结一起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
2002年4月15日,叶县安广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广公司)与王某签订建设豫兴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广公司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以总包的形式承建酒店工程,总造价款75万元。按工程进度约定分期付款,工期自2002年4月15日开工至2002年10月31日竣工。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定工程进度先后向安广公司支付工程款52万元。后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经协商处理,安广公司继续施工,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处理,增加工程造价18610.8元,减少工程造价7079.21元,工程实际造价761531.59元。该酒店工程于2003年元月20日进行竣工验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认为工程合格。但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于2003年3月、4月两次通知安广公司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修理。安广公司以工程合格为由没有进行修理。2003年11月王某将所建工程——豫兴源酒店投入使用。遂安广公司以下欠工程款未付为由诉至法院。经叶县人民法院审理,将酒店工程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结论为不合格工程和结构不合格工程。一审判决:王某清偿拖欠安广公司工程款218685.64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该款自2003年元月13日起的利息。安广公司赔偿王某因逾期工程所造成的损失3万元。案件受理费11760元,鉴定费20000元,安广公司负担3760元,王某负担28000元。(一审中王某反诉安广公司赔偿)
一审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判,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安广公司向叶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王某对判决有意见,对执行有抵触情绪,拒不同意履行判决义务,法院一时不能顺利执行。安广公司向叶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监督该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叶县人民法院、叶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安广公司系个人投资公司,其负责人胡某与豫兴源酒店负责人王某是多年邻居,平时相处还不错,双方存在和解执行的基础。叶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做和解工作。叶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行了监督审查,提出了执行意见。在案件的执行期间,检察人员几次约被执行人王某,申诉人安广公司胡某,同法院执行人员见面座谈,充分了解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掌握了案件不能顺利执行的症结,对法院的正确执行给予肯定,同时辨法析理阐明其过错,劝导被执行人王某依法履行判决。法院执行员依法以理以情疏导安广公司负责人的情绪,告知其在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邻里之情、案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该纠纷。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检察院公正的监督下,安广公司对王某做出了让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付给安广公司工程款本息2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历时7年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法检两院工作人员的精心配合下得以顺利结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本着共创和谐,维护稳定的工作思路,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创新,开创了检察院监督、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新机制,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进行了一次成功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