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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法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发布时间:2013-02-04 09:28:24


    近日(2012年12月31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命名2012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和警告、撤销、恢复部分省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决定》(豫文〔2012〕131号文件),叶县法院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   一直以来,叶县法院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提高队伍素质的有效载体,广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2012年,该院更是进一步加大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力度,把创建省级文明单位作为该院重中之中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先后召开2012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动员大会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对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和部署。

    一年来,创建省级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院党组要求,认真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了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实施方案,营造舆论氛围,层层发动,全员动员,形成了全员参与的创建工作局面。对照《省级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下达到各个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开展了两次拉网式排查,对各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以简报形式发出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印制文明知识手册,发放到全院干警手中,不断加强文明养成教育。为了做好省级文明单位检查验收工作,创建省级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在假期中加班加点,整理材料,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是叶县法院在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方面取得的一项殊荣,标志着该院精神文明建设迈上了一个崭新台阶,为开创该院各项工作新局面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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