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应张某之约,到其承揽的某楼房建筑工地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中,崔某尽心尽责,却不料遇到了飞来横祸。而张某与李某拒不赔付,态度强硬,却更让崔某寒心。日前,叶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崔某各项费用共计25689.80元,被告李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7689.80元。
原告崔某在被告张某承接的位于叶县叶廉路南蓝光电厂东侧的楼房建筑工地参与工程建设。2012年6月23日下午,该工程进行二楼楼板安装,楼板起吊工程由被告李某承揽,并用其自有的神力牌农用5吨吊机进行操作,安装楼板过程中,由被告张某雇请的工人牛某指挥吊车起吊楼板并指定安放位置,崔某等人在二楼楼顶辅助安装。下午五时许,牛某因墙上梁面不平需要涂抹水泥,示意被告李某停止起吊。被告李某未按指挥,起吊后游荡着的一块楼板将崔某碰撞倒地,导致崔某从二楼坠落。随即,被告张某、李某等人将原告送往叶县中医院实施救治,张某支付医疗费2000元。随后,崔某住院治疗96天,花去医疗费用14923.43元,其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鉴定费用为600元。张某与李某支付2000元医疗费后,再无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雇主,其雇佣的工人在指挥被告李某停止起吊楼板时仅摆手示意,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且张某在施工之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未配发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备,工地现场也没有安全设施,其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40℅责任。被告李某在起吊楼板时,应随时注意指挥人员指挥,却未理会指挥人员让其停止的摆手示意,在不受指挥情况下盲目作业,致使原告因楼板晃动撞击而掉落受伤,对造成本次事故亦存在过错,承担本次事故40℅责任。而原告作为高处作业人员对工作环境的观察不够仔细,未戴施工安全帽,其自身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且在庭审中自认20℅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