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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时电动车丢失 被告无义务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21 16:10:57


    近日,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案件。王某在某浴池洗浴时丢失电动车,将浴池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电动车损失3000元,结果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3月7日,王某骑电动车到廉村镇某浴池洗浴,浴池在醒目位置悬挂了警示牌,提醒顾客“本店不负责看管车辆,丢失自负”。当王某浴后,发现自己电动车不见了,王某立即报警。事后,王某认为浴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以此为由将浴池方诉至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请求赔偿电动车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已经在店堂内设立了警示标志,且电动车也未交由被告保管。原告电动车丢失系盗窃行为所致,原告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被告不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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