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酒后无故烧毁他人车辆,被叶县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月31日中午,郭某与朋友吃午饭,一时酒兴兴起,一个人豪饮了几两白酒。当天15时,郭某迷迷糊糊回家,经过一街道时,郭某酒性发作,边走边四处谩骂。当看到邻居孔某停在自己家门口的一辆哈飞赛马牌微型车后用棉被等物品将其点燃烧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评估,被烧毁的车辆直接损失为33178元。在法院审理郭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时,孔某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郭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被告人郭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孔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民事责任。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偶犯,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