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是审判、执行司法业务的主要承担力量,基层法院工作如何,直接关系当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既为法院自身建设提供了新的思路,又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法院必须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增强立足审判工作为科学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自身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笔者深入到本院各部门,就基层法院目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座谈和调查,经过反复思考和梳理有关信息,结合我院实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党委对基层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使基层人民法院得以快速发展并取得长足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难:信访压力大、行政干预多、办公经费不足等,其中,案件数量多与具有审判职称人员少和矛盾尤其突出。没有高素质的法官,“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就难以实现,法院现代化建设就会失去根基。近年来,基层法院的法官素质经过不懈努力已经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仍然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新形势,阻碍了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就我院现有人员的现状看:我院现有干警110人,30岁以下的 13 人,占12%,30---50岁的71人,占64%,50岁以上的26人,占24%;具有本科学历的 42人,占38%;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53人,除院领导和综合部门具有法官资格的外,在审判一线的不足40人。笔者通过“人民法院人事管理系统”,查询了平顶山其他县区法院的情况,发现我院存在的情况,在其他法院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这是基层法院的一个共性。并且,这种局面近几年内难以有大的改观。其原因是:
(一)受人员编制的影响,近几年来进人较少,《法官法》实施后,在强调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职业准入标准的同时,限制了法官员额的增加。
(二)从知识结构上看,高学历的人员少。基层法院中全日制法律本科毕业生极少,多数是法院业大、党校、函授毕业或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且层次较低。国家司法考试难度大,法院工作工作繁忙,难以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复习,导致无审判职称的法院工作人员通过率低。以前年代根本不需要用到电脑,现在计算机进入各个办公室,一部分干警仍然习惯于用手写文书,就大大降低了审判效率,延长了结案周期。
(三)年龄结构不合理,趋于老化。大多基层法院中七十年代部队转业干部占据相当比例,近几年已到退休高峰。
(四)基层法院人才流失现象严重。县级法院工作量大、待遇低、工作条件落后,导致了大量精英人才的流失。仅以我院为例,2006年至今共调出8名干警,其中,有一名是中层干部,有3人调出法院系统,其他人员调到市区工作。
二、几点建议
如何依靠现有人员去应对越来越多的案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构建和谐社会,定纷止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是摆在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坚持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优化法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强化法官的在职教育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培训和现代司法理念的培养,注重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虽然我院存在着案件多与审判人员少的矛盾,但与其他先进法院相比较,人均年结案数远比他们低,除了一些客观因素外,与法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不高不无关系。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干警进行学历教育,对法官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各种措施进行在职教育。扎实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优秀审判长评选”、“调解能手评选”等活动,不断提高法官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二是坚持正确的司法和谐观,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一是强化大局意识。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努力在服务大局中强化审判职能,践行和谐司法。二是完善审判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机制。大力提倡以速裁、简化审、便捷立案和诉前调解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缩短案件审理和执行周期。加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力度,扩大简易程序的使用范围,规范简易程序的操作规程。基层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大多是些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法律关系不复杂的婚姻纠纷、小额债务案件,按照规定这些都是简易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但由于怕承担责任等原因采用了普通程序,从而增加了其他审判员的工作量。我们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并不断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普通程序简便审和简易程序快速审的新路子。
三是进一步深化裁判文书改革,体现裁判文书繁案精写、简案简写的要求,提高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与效率。案件数量多,裁判文书的书写也是一项繁重的任务,占用了审判人员大量的精力。裁判文书的样式随着不同的时期,经过历次的变化,由简到繁、由繁到简、现在要求尽可能详细。一个一般案件的判决书从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供的证据的罗列、证据的分析采信、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和判决,写下来就有十多页,稍微复杂的案件往往就是数十页。这样要求的本意是使人一看判决书就能知道这个案件从立案、开庭、双方陈述、质证到判决的详细过程。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裁判文书所面对的是诉讼当事人,他们通过诉讼的整个过程,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等已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服判不是判决书的详细所能解决的问题。这种做法除了花费法官精力外,达不到其他目的,还是提倡繁案精写、简案简写好。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我院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第一批提请任命的22名人民陪审员,已经县人大通过。这些陪审员都是来自各行各业优秀者,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又有较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能够严格按照我院下发的《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不但能够有力推动法院工作的开展,而且对缓解法院法官人数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是深化法院改革,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审判任务重与法官人数少的矛盾,就必须调整审判角色的设置,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模式,依靠协调的系统运行来解决审判任务重与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少的矛盾。随着《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落实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推行,为适应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我国一些法院已经成功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独任法官有审判员担任,法官助理从没有担任独任法官的助理审判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书记员中选拔。法官助理主要从事审判的辅助性工作和部分事务性工作,即庭前调解、法律文书的起草、提出对案件审核的初步意见、制作各种程序性文件、庭前准备、整理和提交证据等。实施法官助理制度,不但能够使案件得到公正快速的审理,而且能有效解决书记员署审判员名办案的不规范做法,从而缓解案件多与审判员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