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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小聪明 借法歧义侵财 对簿公堂 法官释法退还

  发布时间:2012-09-12 08:32:58


    天底下竟有这种人,巧借法律歧义以达到侵占别人财产,自以为天衣无缝,殊之,法官面前自投罗网,一败涂地。9月11日,叶县法院三常路法庭,义正言辞的释法使想利用法律的歧义侵财的海某不但退还费用,还承担了案件的受理费。

    叶邑镇的回民海某大专毕业,在街上收购粮食,有些积蓄,盖了四间门面房,当起了房主,出租房子为生。自以为读过书,好耍小聪明。

    田庄乡三常路的刘绥是个创业的青年,经过考察,认为在叶邑镇街上做生意可以,就租赁了海某的一间门面房,租房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从2012年8月9日到2013年8月8日,合同第三条第3款约定,刘绥应向海某支付1500元押金,合同期满后一月内,刘绥应结清承租期间使用的水、电并将押金退还给刘绥。 合同最后约定,如刘绥中途退租赁房需提前一月通知海某,不算违约,否则视为违约。依据合同刘绥将1500元交给海某。后因其他原因,刘绥申请不租赁海某的房屋。2012年9月27日双方清点了租房内的物品,签订协议一份: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后刘绥回家拿押金条向海某要押金1500元,海某拿出协议说你签的“自该协议签字之日起,双方在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拒不退还刘绥的押金1500元,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诸法律。

    本案所涉及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最后协议,都是海某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最后协议中“双方无任何房屋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条款的理解存在歧义外,对其他条款的理解一致,这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合法有效。《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1条,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签订最后协议时,海某明知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取的押金尚未退还,自己开的押金收据在刘绥手中。海某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既然认为“双方无任何关系及经济关系”这一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不予返还押金的意思,就有义务提醒刘绥,押金不退,押金收据作废。从双方签订的协议里很难看出再无任何租赁关系及经济关系的文字里,直接推导出刘绥有自愿放弃押金1500元的意思表示。因此在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为由拒不返还押金,于法无据,是侵犯刘绥的财产所有权。

    思索:做事先做人,人做不好,事情能做好吗?正如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修身齐家平国治天下。每个人均有自己的做事原则,自己的思维,例如掩耳盗铃,该案中的海某与掩耳盗铃的主人公有何区别。如果海某把自己的想法于他人商量,不会自己上法庭丢面子,真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真是机关算尽且误了卿卿性命。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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