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三常路法庭顺利劝说一名怀着迫切心情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并使其自愿并心服口服不再要求法庭立案。
叶县保安镇大辛庄村董某某前来法庭起诉:自己的老婆崔某于8月17日到某卫生院妇产科,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卫生院擅自在没有经患者家属签字的情况下,给自己已经怀孕5个月的老婆实施坠胎手术,造成急切要孩子的希望落空,精神十分痛苦。崔某自做了坠胎手术后,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
负责立案的法官对董某某遇到的情况首先表示同情,但立案必须符合条件,于是董某某拿出结婚证、准生证、医院以前检查胎儿正常的证明说明自己要孩子符合法律规定及胎儿的正常发育,都是医院断了自己的孩子梦。
这涉及民生问题,庭长孙建辉、齐勇业立即依照董某某说的到医院调取有关手续。到病历档案室找到崔某的手术档案。上面显示:崔某本人签字、捺印。且本人意见是我没有考虑好要孩子,等条件好后再说。该手术免费。医院将上述材料复印后交给法庭,法庭经过认真审查,认为医院的做法合法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法庭拿着上述材料做董某某的工作,首先从《民法通则》的角度说,崔某与医院签署的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崔某是正常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符合该法八十五条的法律规定。其次该坠胎手术是崔某本人提出申请的,其本人同意并签字、捺印。医院在该手术前再三征求患者意见并讲明利害关系,该医院的妇产科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因此从法律上说,医院实施该手术合法。但从人道上讲,医院确实不人道,医院从大局意识上讲同意给董某某2000元的补偿。从天理、人情上说医院做的也够到位。经过孙庭长、齐庭长的努力,强烈要求立案的董某某听从建议回家。
该当事人来立案的迫切心情,到最后回家。通过该纠纷,我们可以看出,不少矛盾纠纷是可以在立案阶段化解的,只要法官认真替当事人着想,从天理国法人情方面释法,把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运用到工作实践中,我想当事人是会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