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审理了一起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未举行婚礼女方提起解除婚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离婚案件。
小王与小红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0月28日,两人回叶县,在叶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订立婚约小王给付小红彩礼30000元和手机一部。双方订于2011年农历腊月十九举行婚礼。孰料在举行婚礼的前半个月,小红突然提出不结婚了,小王便要求返还彩礼30000元及手机一部。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将小红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原被告并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的规定。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彩礼30000元。关于手机一部,系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数额不大,原告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按习俗给付彩礼后有三种情况应当予以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