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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酿苦酒 追讨抚养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2-07-03 15:35:31


    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审理了一桩抚养费纠纷案件。莉某与王某两人因同居未婚生子,最终因小打工妹莉某和王某均在广东打工,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于2011年5月29日生下一名女婴。二人本打算2011年10月1日结婚,在孩子出生两个月后,莉某的父亲刚因车祸死亡,加之莉某母亲患病,家里欠下外债数万元。王某抛下莉某母女外出,百般无奈的莉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岁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根据孩子的需求及王某的实际负担能力,判决王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法院提示:当今社会未婚同居者越来越多,部分同居者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子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应加强对未婚生子弊端的宣传,减少未婚生子的现象,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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