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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民生“群众利益无小事”系列——交通篇

  发布时间:2012-07-02 09:20:30


    因在离城较远的法庭工作,有时乘叶县昆鹏运输公司的客车上班,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发觉从车站到三常路法庭,人多时在车上站着票价3元,人少时坐在舒服的座位上票价3元,花一样的钱乘车,待遇却不同:有人舒服地坐到目的地,有人却辛苦地站一路。乘客们对此似乎已司空见惯。我想作为法律人在相同的里程站着、坐着的票价竟然一样,是否属于民法学上的显失公平法律行为。我与庭长孙建辉、齐勇业对该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交谈。

    白胜勇:通过查找法律,认为依据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既然站票价格与座票价格相同,享受的服务应该相同,最少站票的价格应该低于座位票价格才算公平合理。无座位的人实际上是履行了有座位票价格义务,却没有享受对应的座位票价值的权利。叶县昆鹏运输公司实际上强硬的、直观的剥夺了无座位人应享有的部分服务,叶县昆鹏运输公司向我以座位票的价格出售站票,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自愿、平等、公平交易原则。按照有座位票的价格收站票的钱没有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叶县昆鹏运输公司应将站票与坐票的差价退给消费者。

    孙建辉:涉及法律问题,总得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叶县昆鹏运输公司依据政府定价收取票款没有过错。二、站票价格与座位票价格相同“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1、购买站票并支付相应的票款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完全是自愿的。2、所谓的“显失公平”不能成立:公路具有一次运送旅客多、旅客上下车频繁的特点,要求交易必须便利,容易操作。

    齐勇业:站票,并不意味旅客在车上有空余座位而不得使用。如果规定了有号票和无号票的价格差别,对在车站没有买到有号票,而到车上或经过一段区间又找到座位的旅客则必须补交票款差额才能使用座位,否则对有号票旅客也不公平,因此,公平是相对的,要求返还票款没有法律依据。      我们三人谈论的热火朝天、面红耳赤焦点是叶县昆鹏运输公司以相同价格出售无座客票与有座客票,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孙建辉:从与客票价格相关的规定看,叶县昆鹏运输公司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必须按照国务院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执行。又根据春运等主要节日期间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可以上涨,由于国务院公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没有区分有座和无座的不同情况,更没有公布对无座票价格按低于有座车票价格执行的规定,且本身无权制定、变更票价,因此,叶县昆鹏运输公司按照公布的座票价核收无座票款的行为属于执行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的行为。

    齐勇业:从合同缔约角度看,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公路客票价格,也就是票价表公布的票价是政府定价,座位票价是基础的最低票价,叶县昆鹏运输公司无权决定按低于已经是最低票价的座车票价格的出售无座票。因此,对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购买无座票的情况下,叶县昆鹏运输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票价核收票款出售给无座票的订立合同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的规定,生活中并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前提条件,因此说既然购买无座客票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显失公平。

    白胜勇:明知是无座票而自愿选择购买,叶县昆鹏运输公司在要求购买的情况下,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座票价出售无座票,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公路旅客运输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按票面载明的内容自愿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实现了各自的合同权利。因此,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并返还多收票价款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齐勇业:自己购买了叶县昆鹏运输公司的车票,两者之间就成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公平原则,既然无座票价格与有座票价格相同,享受的服务应该相同;或者,无座票的价格应该低于座票价格才算公平合理。但实际上,履行了收取座票价款的义务,却没有享受座票价格的权利。无座服务与有座服务相比,无座服务成本低,舒适度和安全性差,站票价理应比座票价低。

    孙建辉认为,在明知的情况下购买无座票,显然出于自愿接受车票上标明的乘车条件及价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以无座票与有座票价格相同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如果有人图便宜,在能买到坐票的情况下也买站票,就会出现座位过剩。如此发展,会出现买了站票,也可享受座位的情况,这就出现另一种不公平。另外,无论乘客坐着还是站着,体重并没变,因此公交车对每个乘客付出的运营成本是一样的,有座无座同价有其合理性。沿途有旅客上下,无座也容易换成有座。站票与坐票同价,在客运高峰时能起到分流客流、减少超员的作用。无座票减价,不仅操作困难,也与公路部门提供无座票的初衷相违背。

    通过与孙建辉庭长、齐勇业庭长的交谈,得知无座的票价与有座的票价相同,从辩证的角度上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应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考究我们身边的事情我想这是应该的。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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