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廉村法庭审结一起,顾客到饭店吃饭,因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伤的案件。
2011年9月,叶县廉村镇小张到廉村镇的一家饭店吃饭。在去厕所时,因地面湿滑小张不慎摔伤,导致左臂肱骨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小张伤情属九级伤残。2012年3月份,小张以饭店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将饭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饭店承担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饭店应在厕所设立警示牌,对地面湿滑的情况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但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小张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综合以上因素,判决饭店承担70%责任,赔偿小张共计21520.75元。
法院提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