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叶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义务修路致残引起的赔偿案。
叶县辛店乡某村村民边国安2000年前后坚持为其所在村修路,2002年在一次拉沙垫路途中为躲避迎面开来的小拖翻入路边沟中,造成颈部及肢体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村民自发捐助钱款,政府也给予一定的救济,但与其所花医疗费等费用相比相差甚远,一个农村家庭也因此陷入了困境。边国安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村委会补偿边国安各项费用共计64762.385元。判决生效后,村委会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村委会无经济来源,一直无法履行判决。经过执行人员多次找该村村干部谈心、交流,村主任和支部书记两人自行兑钱垫付了7000元,下余部分一直未能执行。申请人及其家人因治病需钱焦急万分,情绪激动,其家属将其拉到了县委,要求解决问题。叶县法院也将该案情况向县委有关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建议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该案。县委领导高度重视,决定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侯树辉负责处理该案。侯书记了解情况后,多次到申请人所在乡党委、政府进行协调,并要求尽快解决。当地党委、政府经多方筹资,将执行款5万余元先后垫付给了申请人,使得申请人的病得以及时治疗,该案也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