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叶县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不懈努力,攻坚克难,奔赴开封兰考县成功执结一起车辆买卖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信访隐患,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2月1日,叶县农民窦某筹款70000元购买河南新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新源公司)随车式起重机一辆。后来窦某开车前往浙江打工,行至江苏省句容市时被交警巡逻大队以生产厂家提供的该车手续不合法为由予以扣留,至今未退还。因车辆被扣给窦某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窦某随将生产厂家新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经一、二审均判决新源公司返还窦某购车款7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4805元。
该案判决生效后,窦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源公司在河南省兰考县,叶县法院两次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均拒签收。叶县法院又委托兰考县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签收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窦某购车款项系外借,债主多次向其催要,因思想压力过大生病医治无效去世。执行中变更窦某的女儿窦某某为申请执行人,窦某某将案件材料及其家中变故写成材料多次向有关部门领导反映,要求法院尽快执结该案。
副院长岳中华亲自带领执行干警多次奔赴兰考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有拒执行的情况,岳院长决定先从外围突破,分别到兰考县行政审批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线索,到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注册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原名为开封市新源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在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的税户名为兰考新源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纳税正常。被执行人曾用过三个公司名称,执行人员决定以三个公司名称分别在各金融部门查询账户存款,最后查到一个纳税户,余额只有2000余元,案件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考虑到申请人的家中变故情况,执行局向院党组汇报后,院党组决定成立了以主管执行工作的岳中华副院长为组长、2名副局长为副组长的9人执行攻坚小组,抽调精兵强将,配备2部车辆,全力以赴,限期执结案件。
2月27日,该院副院长岳中华再次带领干警奔赴兰考执行该案,执行途中,执行人员就抱定执行不了这起案件决不返回的决心。到达兰考县后与当地法院执行局联系协助执行。执行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董事长是开封市人大代表,该企业是兰考县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属私营企业。在该公司,执行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讲明案情,释明法理,陈述申请人因车辆被扣、购车款没追回导致的家庭变故,以及这起案件给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义正言辞的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严重后果以及给企业声誉带来严重影响,同时法院将启动联动制约机制,从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部门对该企业进行制约。还要向开封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经过多个轮回的会谈交涉,3月1日,在执行人员的监督下,被执行人把执行款88000元转到指定账户,终于把这起骨头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件执行确是难,决心实办才结案。在案件执行中,该院执行人员不怕吃苦,善于攻坚,用真心真情、用实际行动演绎了一曲一心为民的和谐进行曲。
该案的执结也让我们深深地认识到执行案件不是纸来纸往的纸上谈兵,需要用心。只要我们付出艰辛的工作,是一定能收到良好成效的。我们执结一起案件是对一个家庭伤痛的安抚,是对社会稳定的贡献,一句话:办法永远比困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