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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常政民、张玉焕诉杜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01 09:19:03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杜秀:

    本院受理原告常政民、张玉焕诉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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