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院受理原告魏琼芳诉王惠民离婚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09-08-01 09:15:52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惠民:
本院受理原告魏琼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文章出处:叶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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